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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料

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2010-12-30     点击:3396次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工商系统实际,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应当在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 
   
(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省工商局登记的除外); 
   
(三)在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和仓山区内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不含集体企业); 
   
(四)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五)省、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不含集体企业)在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和仓山区的分支机构; 
   
(六)本市(含区、县、市)以外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不含集体企业),在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和仓山区的分支机构; 
   
(七)市工商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二、县(市、区)工商局负责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企业和除本规定第一条所列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 
   
三、区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不分行业,经市工商局核准后可冠福州市名。 
   
区工商局登记的辖区外企业的分支机构,该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不分行业,经市工商局核准后可缀以“福州分公司”、“福州分厂”、“福州分店”等字词。 
   
四、县(市)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不分行业,经市工商局核准后可冠福州市名。 
   
五、企业变更登记一般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原市局登记的企业申请注册资本(金)不足300万元的减资登记,应办理迁出,由辖区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原市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不足300万元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办理迁出,由辖区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六、县(市、区)工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和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辖区内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工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规定》(榕工商注[2006]255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权限的通知》(榕工商注[2007]5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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