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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2018-10-29     点击:2993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10/19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三、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四、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
 
  五、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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