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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替当地旅游局出版社印刷一本旅游纪念册

2014-12-22     点击:2904次

 

 

我公司替当地旅游局出版社印刷一本旅游纪念册的封面,耗损的纸张由我公司提供,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旅游纪念册的封面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图书、报纸、杂志”范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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