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登记表〉变
2014-01-06 点击:3009次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登记表》和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各1份(需电脑打印,法人签字盖公章);
2、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变更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4、变更前后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变更前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6、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或《资格证书》正、副本;
7、原《海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1份;
8、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时需委托书,原件1份)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并需携带原件核对。
注:《登记表》补领办法:外贸经营者《登记表》丢失,企业应在《福建日报》或《国际商报》上连续三天登载遗失声明,一周后,企业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补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