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砖块,在增值税上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2014-02-10 点击:2766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