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办理程序: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持有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提供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如:被投资方营业执照或企业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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