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2014-02-23 点击:2924次
福州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福建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0〕14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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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分别于取得非营利组织证书后和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取得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或文件)
(2)该组织的章程
(3)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无权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2)该组织工作人员当年度的工资、福利等开支情况
(3)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