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
2014-02-23 点击:2899次
福州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分别于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和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2)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ont-siA�05�r� ��� eight:250%;color:black;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2)该组织工作人员当年度的工资、福利等开支情况
(3)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