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怎么申报?
2014-10-16 点击:2699次
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怎么申报?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33号)规定:“第八条 总机构应按月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并编制《总分机构应纳增值税分配明细表》(附件,简称《分配表》)传递给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的,仍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
总机构按月就汇总范围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已缴税额填列。总机构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以及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复印件留存备查。
分支机构按月就汇总范围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时,根据《分配表》只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同时报送《分配表》、《抵扣信息清单》(纸质及电子数据)。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分支机构纳税申报时应进行IC卡抄报税,不作“一窗式”比对,但对其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清单》、IC卡《报税信息清单》和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抵扣信息清单》进行审核盖章,以确保进销项的真实性。申报结束后,分支机构应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报送总机构。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原已执行“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除特别规定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因此,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按照以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