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09年前购进固定资产,在09年后进行过一
2016-02-12 点击:3624次
纳税人在09年前购进固定资产,在09年后进行过一次大修理,且取得进项已抵扣,现在转让该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