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电梯用于公司使用,已经抵扣进项。现在房
2016-02-12 点击:3773次
该项出售电梯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电梯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做进项转出。
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