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损失应在哪一年的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016-02-20 点击:3698次
企业于2012年9月出借一笔借款,利息3%,但无法收回。在2013年起诉于法院,在2014年法院判决终止执行。请问这笔损失应在哪一年的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该笔损失,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并按上述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