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需要缴纳的税款如何计算
2016-07-05 点击:3877次
省内企业增值税是总分机构汇总申报,分支机构需要缴纳的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此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支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支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下同)-总分支机构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总机构上期留抵税额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销售比例
(三)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因此,自2016年2月4日起,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