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抵期初存货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016-07-05 点击:3835次
根据核定扣除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我司在以往纳税申报中尚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放在待抵扣进项额未予以抵扣,能否对抵期初存货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规定:“六、试点加工企业应自通知执行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因此,属于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不得以其他进项对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