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2016-07-06 点击:3146次
提供公益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因此,如果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公益广告服务,则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除此以外,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