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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料

翻译件是否要求官方证明文件

2016-07-20     点击:2459次

 

 

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时,若合同为外文,其翻译件是否要求官方证明文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合同翻译件无需提供官方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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