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增值税实行汇总申报,按照增值税小规
2016-11-16 点击:4388次
总分公司增值税实行汇总申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销售额的判定是单独按照总公司的销售额计算还是总分公司销售额合计计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四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前提是一般纳税人,因此不适用销售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