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等税务申请文书、向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接受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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