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办养老院,是否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2018-09-09 点击:4477次
民政部门办养老院,是否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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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