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5月1日前提供的出口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
2018-09-09 点击:5038次
纳税人在5月1日前提供的出口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九、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因此,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已经发生的营改增服务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