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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企业2009年起
2010-07-05 点击:3056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
2008
〕
117
号)的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此之外的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单位仍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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