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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发票存根联丢失或销毁,税务部门对其
2010-07-05 点击:3377次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具体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核销申请,详细注明核销发票相关信息,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查验后,统一到指定地点销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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