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列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被查处
2011-06-10 点击:3049次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布置时,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市局专项检查办公室批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属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凌文茂,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结算,办理人行批准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人民币贷款,票据贴现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3503222705173788,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税务管理机关:仙游县国家税务局鲤城税务分局。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首先通过CTAIS系统查询、熟悉和了解该社的申报纳税情况,调阅企业日常管理材料,做到查前心中有数,再进行深入企业重点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检查人员于2008年10月29日至11月18日进行检查,检查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着重检查金融企业收入以及费用列支是否符合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业务宣传费是否在代办储蓄手续费中列支,超限额列支是否纳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多提取部分是否纳税调整;单独入帐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无形资产管理,多分摊无形资产是否纳税调整;费用科目支出;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各项奖励、竞赛、防护费是否在其他费用中列支而造成科目混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呆帐准备金提取、工资三费列支情况审核,费用扣除是否取得合法凭证、是否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等等。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该被查对象能积极配合检查,我稽查人员通过多渠道搜集到证据,并认定相关证据,准确定性。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业务宣传费超限额多列支105985.60元。
2、住房公积金超提取比例多列支604700.26元。
3、多摊销应列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修理费86702元。 2007年8月31日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大济信用社溪口分社修理费94584元,经核实该分社原值为151253.50元,主体房屋已提足折旧, 发生的修理费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并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该笔修理费于2007年8月31日入帐, 2007年8至12月应摊销修理费94584÷5÷12×5=7882元,故应核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4584-7882=86702元。
4、单独入帐的土地出让金应按无形资产管理,2006年9至12月应分摊无形资产16937.40元,已提折旧24302.35元,多分摊无形资产7364.95元, 2007年度应分摊无形资产50812.19元,已提折旧96543.12元,多分摊无形资产45730.93元。
5、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营业支出-其他费用中列支(未取得有关合法凭证):2007年6月22日付省联社分摊的宣传费61049.00元; 2007年9月27日付省联社的风险救灾款36874.00元;2007年11月14日付省联社劳动竞赛基金85469.00元。合计金额183392.00元。
6、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他费用中列支:2006年12月21日劳动竞赛奖励,造册发放到个人,金额32000元;2007年3月27日表彰06年度先进工作者,造册发放到个人,金额29200元。因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6年度和2007年度工资薪金支出已按税法的规定全额列支,故以上其他费用计61200元应核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处理处罚结果:
1、对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列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第[2000]101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05985.60元。
2、对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列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07]34号)的规定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604700.26元。
3、对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7年8月31日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修理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86702.00元。
4、对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独入帐的土地计提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53095.88元。
5、对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7年度在营业支出中列支其他费用未取得有关合法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83392.00元。
6、对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他费用中列支造册发放到个人的和表彰06年度先进工作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61200元。
以上合计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095075.7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0687.50元(其中2006年度80578.07元,2007年度100109.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通过检查,发现企业对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认识不到位,财务认为会计处理没有错,对受到查补不理解;也有个别财务人员想蒙混过关,多列支费用或者费用科目混用,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检查人员要认真查处,发现问题查补税款决不手软。
(二)工作建议:建议税源管理单位及时把相关税收法律、条例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督促纳税人正确列支费用,及时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