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应缴所得税所确定的收入范围,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方法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一点五(或百分之二点五)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成本和费用
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7)损失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8)捐赠的扣除
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9)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在下列标准限度内准予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以内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3‰以内扣除。
(10)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