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原本是一个链条很清晰的税种,自从“营改增”之后,原本清晰的链条招架不住营业税下的形形色色经济业务,不得不放下身段,变得扭曲起来。从此我们再看增值税就像雾里看花,变得朦朦胧胧了。
在这一片朦胧中,经常让人感到发懵的名词,不会少了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
我先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两个词的意思,差额征税的意思是,如果你取得了1000万的收入,但又支付给第三方800万元,因为你经营的是属于税法钦点的特定业务,允许你用1000万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800万,用差额200万元乘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来缴税。
差额征税后你该怎么开票呢?如果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税法规定你只能开200万增值税专票,这种情形就属于差额开票;如果税法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是默认你可以开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属于全额开票。
所以,根据上面的解释,我们就明白了,这些特定差额征税业务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一类是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业务有: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建筑服务劳务分包;3、一般计税房地产销售;4、融资租赁服务;5、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租金;6、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自来水费;7、转让2016年4月30日钱取得的土地使用权;8、航空运输代理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9、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10、航空运输销售额;1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的业务有:1、经纪代理服务;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本金;3、旅游服务;4、劳务派遣服务;5、安保服务;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7、公益特服号接受捐款;8、签证代理服务;9、代理进口;10、境外单位考试费;11、金融商品转让;12、机票代理服务;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有的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差额征收差额开票,你收了别人1000万,只给人家开200万的票,那会不会挨打啊?当然会了。我说开200万指的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800万应该开普通发票啊,当然,如果你觉得开两张发票挺麻烦的,和购买方协商好,统一开一张1000万的普通发票也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知道了是什么?有些好学的宝宝就想问为什么?为什么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不会是为了专门整我们的吧?当然不是,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其实道理很简单,比如你是个劳务派遣公司,收了用工单位1000万的收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费等800万元,很显然这800万是不需要也没有缴过增值税的,当然不能全额开票来抵扣进项税。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那是因为销售方最初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所以差额征税,但为了不增加后续购买方的税收负担,视同扣除额部分缴了税,所以允许全额开票。
营改增,要把所有形形色色的业务都纳入增值税的范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不得不针对一些特定的业务制定特殊的规定。虽然看起来很繁琐,但理清了思路,其实,也并不是难以理解。
(本文参考了小颖老师“小颖言税”公众号内容)
实务中有不少朋友对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傻傻分不清楚,本期和小编一起来复习梳理一下: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抵扣方法,而差额开票只是一种开票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一、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有对于政策不允许差额部分开具专票的,才允许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政策不允许差额部分开具专票,实际上就是不允许下一环节抵扣这部分税款,也叫“差额开票,差额抵扣”。对于这类业务,只能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开具发票:一是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二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专用发票,第三就是采用“差额开票”方式开具发票,这样,对于下一环节取得的发票,“差额”的部分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了。体现了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的原理。
(一)目前政策规定不允许差额部分开具专票的项目有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开具。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承租方购进有形动产时已抵扣,出租时不征增值税,如果回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重复抵扣。
3、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
4、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5、安保服务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0、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13、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二)案例
例1:A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2018年5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可以如何开票?
1、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和扣除额1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38.10万元和不含税金额1961.90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2、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万元,不含税金额761.90,税额38.10万元;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200万元,不含税金额1142.86万元,税额57.14万元;
两张发票含税价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计1904.76万元,税额合计95.24万元。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3、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1904.76万元,税额95.24万元;用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二、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那就是允许下一环节全额抵扣了,也叫”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这种方法销售方全额开票,差额纳税,购买方符合规定的可全额抵扣税款,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对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额征税“,应当通过申报方式体现出差额后的税款,而不能采取”差额开票“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税【2016】39号)
2、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4、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5、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6、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54号)
7、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8、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7〕90号
9、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0、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1、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案例
例2:A公司将一项工程发包给不在同一地市的B公司,工程造价1000万元。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支付分包款后,取得C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1000/1.03*3%=29.12万元,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B公司差额纳税=(1000-200)/1.03=23.3万元,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29.12万元。
体现在分录上:
1、B公司收到结算款,全额开票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工程结算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29.12(=970.88*3%)
2、取得分包发票,差额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94.1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82
贷:银行存款200
3、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23.3(=29.12-5.82)
贷:银行存款
体现在申报上:
1、填写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200。
2、填写附表一(销售明细表),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200万,扣除后含税销售额800万,销项(应纳税额)23.3万。
3、填写主表一,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3.3万,应纳税额合计23.3万。
例3: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售价1100万元,假设土地成本6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100万元。
销售方差额纳税=(1100-660)÷(1+10%)×10%=40万元;购买方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00万。
会计分录:
(1)销售开发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1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2)购入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660
贷:银行存款660
(3)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6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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