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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011年起执行

2012-07-13     点击:2819次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外税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应税所得率 (%)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一)烟草制品业
15
(二)其他
5
三、电力、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一)电力生产业
15
(二)其他
10
四、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一)茶叶、眼镜、化妆品
8
(二)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5
(三)其他
4
五、交通运输业
 
(一)客运
7
(二)货运
10
(三)装卸搬运
7
六、建筑业
8
七、饮食业
10
八、娱乐业
20
九、其他行业
 
(一)         采矿业
20
其中:海盐采选
10
(二)中介行业
12
(三)其他
10
二、行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予以确定。
三、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中的中介行业特指:(一)运输代理服务;(二)贸易经纪与代理;(三)证券分析与咨询;(四)保险辅助服务;(五)房地产中介服务;(六)咨询与调查;(七)职业中介服务;(八)测绘服务;(九)技术检测;(十)环境监测;(十一)工程管理服务;(十二)规划管理;(十三)科技中介服务;(十四)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十五)其他咨询、策划服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涉及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的(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琅歧区),不得低于23%。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五、因纳税人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超过或低于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20%,而调整原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不受国税发[2008]30号、闽国税公告〔2011〕1号和本公告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限制。
六、核定征收企业不得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七、各行业中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的特定纳税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不适用本公告。
八、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榕国税发〔2008〕7号)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榕国税函[2009]29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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