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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

2013-05-17     点击:2537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12〕24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一些部门和企业反映,部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含个人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实际取得货币性收入,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困难,相关企业也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进一步鼓励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改制转型,经研究,现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
(一)个人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获得转增股本数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分期纳税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见附件),经相关企业在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签字盖章确认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的,应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本通知所称相关企业,是指上述个人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和进行股份制改造转增资本的企业。
三、在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期间,纳税人有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或清算)和利息股息红利分配等收入的,相关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暂停支付相当于申请人欠缴税款部分的收入、并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的,应依法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台帐,详细记录涉税信息,保管有关资料,及时组织清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核准期限缴清税款的,作为欠税,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或相关企业的承诺处理。
 
附件: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报时间:          
纳税人姓名
 
联系电话
 
纳税人身份证号
 
住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税务登记编码
 
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分期纳税情况
税款所属期
应纳税额
申请税款缴纳期数
每期缴纳税款以及缴纳时间(具体到每期缴纳时间)
 
 
 
 
申请分期纳税理由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企业承诺
以上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属实。本企业承诺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在申请人未缴清税款前,凡申请人有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或清算)和利息股息红利分配等收入时,保证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同时暂停支付相当于申请人欠缴税款部分的收入,否则,申请人应缴的税款(包括申请人欠缴的税款)由本公司负责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意见(注明应纳税款、分期数、每期税款、缴纳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五份:申请人、相关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县(市、区)地税局和设区市地税局(报备)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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