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资料
税务资料

福建XX服饰有限公司故意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案

2013-06-13     点击:2360次

 

 

案件名称:福建XX服饰有限公司故意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行业:鞋帽批发
案件类型:偷税
案发时间:20111114
案件所属期间:20091月至12
主要推荐理由:查处成效明显
具体陈述理由: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税款属期20099月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通过收集分析基础资料、实地调查、外围调查,确认该公司在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前知道该虚开的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应定性为偷税;该公司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共查补增值税148520.4元,罚款74260.2元。
一、基本案情
相关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表明,该公司20099月取得票面注明销货单位名称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五份专用发票已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据此,国税稽查局于20111117日起对该公司税款属期为20099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前知道该虚开的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且出口上述5份发票中所涉及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未计提销项税额,共查补增值税148520.4元,罚款74260.2元。
二、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系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10310000XXXX),法定代表人:修XX(身份证号码:35262219741024XXXX,住址:江西省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XX,现住址:福州市晋安区中建七局XX)。经营地址:福州市杨桥中路99号三友大厦XX。经营范围:服装、鞋帽、电子产品、建材、五金、工艺品批发、代购代销。
该公司成立于2007914日,于2009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申报的税款属期为20099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期末留抵税额为78073.36元,200910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为66130.76元。
三、办案经过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对深圳市“9.17”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协查取证的函》(稽便函〔201179号)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0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称:“…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利用黄金、石化产品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该公司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上述五份发票的发票代码均为4403092140,发票号码及金额分别为:1.NO.04550006,价款87364.97元,税款14852.04元;2.NO.04550007,价款87364.97元,税款14852.04元;3.NO.04550008,价款87364.97元,税款14852.04元;4.NO.04550009,价款87364.97元,税款14852.04元;5.NO.04550010,价款87364.97元,税款14852.04元。
根据该公司2011119日的自述材料及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修XX的询问笔录,该笔业务是由修XX自己联系的。20096月该公司需要一批男鞋用于出口,一位自称是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业务经理的名叫苏XX的人(此人目前联系电话:1392749XXXX)与修XX联系,称XX公司有这些男鞋。合同是修XX与苏XX签订的,并由苏XX带回,加盖了XX公司的公章后送给修XX。货物是由深圳宝安区公明镇一家无厂牌的工厂生产后直接送至就近的深圳宝安港口(工厂到港口的费用由工厂负担),交给福建XX服饰有限公司指定的深圳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出口。货款于20097月~9月分4次付至苏XX指定的深圳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地支行4420161920005250XXXX)的账户中,合计共付511085.0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苏XX通过XX快递公司快递至福建XX服饰有限公司,快递费由福建XX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该批货物出口后出现品质问题,经济纠纷尚在协商处理中,至今仍挂在福建XX服饰有限公司的库存商品账中,尚未作销售处理。上述5份发票的进项税额在20099月已认证并在200910月全部申报抵扣。
以上证据,该公司20099月记账凭证第21号、2009年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2009年应交税金明细账、20099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及20099月与200910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证实上述5份发票的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该公司2009年、2010年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证实上述5份发票中所涉及的货物仍挂在库存商品账中,未作销售处理、未申报纳税、未申请出口退税。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数据于20111111日以《错漏事实汇总表》的方式告知该公司,该公司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修XX签章确认。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处罚结果
经国税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该公司在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应定性为偷税。
(一)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国务院2008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74260.2元,并根据《中华和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该公司出口上述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补缴增值税74260.2元。
(二)税务处罚决定
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1倍罚款74260.2元。
五、建议及启示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案件,纳税人在购销业务中,明知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货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仍申报抵扣税款。建议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税务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水平。

客服中心
    • 在线客服
    • 客服邮箱

      1329356022@qq.com

      (24小时内回复)

    • 咨询热线

      0591-88186346

      商用QQ

      1329356022

    • 售后客服

      (如不在线请稍候再拨)

      0591-88186346

      QQ:132935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