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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税务登记证遗失应该怎么办?
2013-07-20 点击:280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9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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