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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07-20 点击:1898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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