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首 页
公司介绍
公司注销
公司注册
工商知识
税务知识
股份上市
财税快讯
资料下载
客户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资料
税务资料
我公司从事农家乐经营采摘、观光的农用地,是
2013-07-20 点击:2417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
号)文件第3
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客服中心
在线客服
客服邮箱
1329356022@qq.com
(24小时内回复)
咨询热线
0591-88186346
商用QQ
1329356022
售后客服
(如不在线请稍候再拨)
0591-88186346
QQ:132935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