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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取得了一笔偶然所得,发放所得的单位未代扣
2013-07-20 点击:2249次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
2006
〕
264
号)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除本项规定的(一)至(四)项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上述个人应该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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