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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取得7月份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2013-07-22     点击:2766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如果第一个月暂时在系统中无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因此,并非纳税人当月申请稽核的,当月就能比对通过进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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