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
2013-07-22 点击:2054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闽财税〔2012〕83号)的规定:“一、申报条件
……
(二)在过渡扶持期限内(2012年11月1日到此次试点行业,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已逐月提交了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3-6项的。
……”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此,闽财税〔2012〕83号规定的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应当是执行到7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