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企业无法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但是索要增
2013-07-22 点击:2797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在购买方索取的情况下,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