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试点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13-07-22 点击:2938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规定:“一、试点企业评审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评审。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