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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要怎

2013-08-02     点击:2830次

 

 

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佣金收入×(1-40%-已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个人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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