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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013-08-03 点击:248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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