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花卉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2013-08-10 点击:2435次
请问出租花卉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划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纳税人出租花卉并提供养护服务的,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纳税人单独提供花卉养护服务的,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