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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其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3-08-10     点击:2659次

 

 

营改增的纳税人销售其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划定:福建省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合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0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轨制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贵公司销售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上述文件划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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