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以光盘模式进口的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是
2013-08-10 点击:2232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划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技术服务费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划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划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办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办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栖身地均在试点地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栖身地在试点地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提供给税服务,应由代办代理人或境内接受劳务的试点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因此,贵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