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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作为

2013-08-10     点击:2226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划定:“五、符合前提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划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出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出产主要指以下内容:
 
(一)研究开发软件产品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不包括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产品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
 
(二)扩大再出产指: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出产技术等出产要素的增加;
 
(三)企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其发生的支出不答应税前扣除,更不能作为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组成内容;若该退税款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发生的支出,答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符合划定的研发费支出,也合用加计扣除的划定。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以上划定的扩大再出工业务,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列入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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