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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料

关联企业可分摊广告宣传费

2013-08-10     点击:3012次

 

 

财税[2012]48号文有提到联系关系企业可分摊广告宣传费,分入方可在税前扣除分入的广告宣传费,那么分入方除凭分摊协议外,是否还需要发票该发票由分出方开具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划定:“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联系关系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门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因此,贵公司可以与联系关系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将其中的部门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根据分摊协议进行扣除,不需要另外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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