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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其利润率如何确定?

2013-08-10     点击:2734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治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划定:“第五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正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功课、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治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流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以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显著高于上述尺度的,可以按照比上述尺度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第八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合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流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合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合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的利润率请按上述文件划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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