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应税所得额征收方式的企业超定额经营
2013-08-11 点击:2908次
核定应税所得额征收方式的企业超定额经营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第十条划定:“《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关于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划定,区别以下情况合用:......(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当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划定的预缴申报期限内填报《调整表》(附件二),申报调整已核定的应纳税额:1.采用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实际发生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
……
第十六条 划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按下列划定申报纳税:……(四)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划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应纳税额(含按实际经营额或本钱用度支出额依照合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因此,超定额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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