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部门利用金、银、玉等材质制作的邮资图案
2013-08-11 点击:2552次
邮政部分利用金、银、玉等材质制作的邮资图案仿制品是不是符合《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划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划定的集邮商品?以邮票、小型张等集邮专业自有资源与金我、银、玉等材质整合制作的集邮礼品能不能全部算集邮商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划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划定:“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集邮商品的出产,挑唆征收增值税。邮政部分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分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因此,邮政部分利用金、银、玉等材质制作的邮资图案仿制品不属于财税[1994]26号划定的集邮商品。以邮票、小型张等集邮专业自有资源与金、银、玉等材质整合制作的集邮礼品也不能算集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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