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跨区迁移,但税务识别号发生了变更,
2013-08-11 点击:3011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划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划定,在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留存,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答应继承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保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当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答应纳税人继承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因此,贵公司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后,留抵税额仍可继承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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