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企业怎样办理《来料加工
2013-08-11 点击:3017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治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划定:“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实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产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实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实》(见附件29)。
①入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实》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可根据上述划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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