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开建安发票,税如
2013-08-12 点击:3121次
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现在外埠有一项目,需要在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代开建安发票,我公司是否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流动税收治理证实》,同时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题目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划定:“ 二、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治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流动税收治理证实》报验登记手续,其中,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同时办理税种登记;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向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因此,贵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流动税收治理证实》,应根据上述划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