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柜台租赁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3-08-12 点击:3095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划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商场出租柜台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假如是临时的、短期的、一次性的展览、展示按会展服务纳入营改增。